一 .服务社简介
上海浦东阳光慈善救助服务社(以下简称本服务社),于2003 年11 月经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核准成立,由上海市浦东新区社会服务行业协会出资组建,开办资金人民币10 万元,已取得沪浦民民证字第0255 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法定代表人马正豪。业务范围:宣传与本单位业务范围相关的法律、法规;运用社会工作专业方法,做好流浪乞讨人员、遭受家庭伤害的妇女以及其他社会弱势人群的救助服务工作;为收养登记当事人提供收养登记前的调查评估以及收养登记后的回访工作。
二.主要会计政策
1.会计制度
本服务社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2.会计年度
本服务社会计年度自公历1 月1 日起至12 月31 日止。
3.记帐原则和计价基础
以权责发生制为记帐原则,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按照实际成本计价。
4.记帐本位币为人民币。
5.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
本服务社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将同时具备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四个条件的投资确定为现金等价物。
6.坏账核算方法
(1)坏账确认标准:债务人依法破产、撤销、死亡、失踪,其剩余财产不足清偿的;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并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按照本服务社的管理权限批准后核销。
(2)坏账准备的计提:应收账款在定期检查分析的基础上,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计提坏账准备采用个别认定法。
7.存货核算方法
(1)取得和发出时计价方法:取得时按照实际成本计价,发出时采用个别计价法计价。
(2)存货盘存制度:采用永续盘存制。对盘亏或毁损的存货所造成的损失计入发生当期损益。
(3)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按存货的期末账面价值与可变现净值差额提取或调整。
8.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方法
(1)固定资产标准:指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出租目的而持有的,使用年限超过1 年,单位价值较高的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及其他设备。对用于展览、教育或研究等目的的历史文物、艺术品以及其他具有文化或者历史价值并作长期或永久保留的单独列为文物文化资产。
(2)固定资产取得时计价:按实际取得的成本计价。
(3)折旧提取范围:除文物文化资产、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外,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4)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分类计提,根据固定资产类别,估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率5%确定折旧率,分类折旧如下:
资产类别 |
使用年限 |
年折旧率 |
办公设备 |
5 年 |
19% |
运输设备 |
5 年 |
19% |
9.收入确认原则
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按其来源分为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商品销售收入、投资收益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一)交换交易是指按照等价交换原则所从事的交易,即当某一主体取得资产、获得服务或者解除债务时,需要向交易对方支付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现金,或者提供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货物、服务等的交易。如按照等价交换原则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属于交换交易。对于因交换交易所形成的商品销售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同时满足时予以确认:
1. 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 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 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民间非营利组织;
4. 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对于因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提供劳务收入,应当按以下规定予以确认;
1. 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
2. 如果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对于因交换交易所形成的因让渡资产使用权而发生的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同时满足时予以确认:
1. 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民间非营利组织;
2.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非交换交易是指除交换交易之外的交易。在非交换交易中,某一主体取得资产、获得服务或者解除债务时,不必像交易对方支付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现金,或者提供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货物、服务等;或者某一主体在对外提供货物、服务等时,没有收到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现金、货物等。如捐赠、政府补助等属于非交换交易。对于因非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应当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1.与交易相关的含有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能够流入民间非营利组织并为其所控制,或者相关的债务能够得到解除;
2.交易能够引起净资产的增加;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一般情况下,对于无条件的捐赠或政府补助,应当在捐赠或政府补助收到时确认收入;对于附条件的捐赠或政府补助,应当在取得捐赠资产或政府补助资产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但当民间非营利组织存在需要偿还全部或部分捐赠资产(或者政府补助资产)或
者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应当根据需要偿还的金额同时确认一项负债和费用。
三.税项
本服务社适用的主要税种和税率:营业税5%,所得税25%。
四、会计报表重要项目及其增减变动情况说明
1.货币资金
|
期初数 |
期末数 |
现金 |
113,91 |
3,620.12 |
银行存款 |
453,690.10 |
486,128.04 |
合计 |
453,804.01 |
489,748.16 |
2.待摊费用
|
期初数 |
期末数 |
房租 |
16,666.69 |
14,066.67 |
3.固定资产原值及累计折旧
(1)固定资产原值
类别 |
期初数 |
本期增加 |
本期减少 |
期末数 |
运输设备 |
362,422.00 |
152,821.11 |
|
515,243.11 |
办公设备 |
298,332.00 |
3,500.00 |
|
301,832.00 |
合计 |
660,754.00 |
156,321.11 |
- |
817,075.11 |
(2)累计折旧
类别 |
期初数 |
本期增加 |
本期减少 |
期末数 |
运输设备 |
352,417.20 |
59,538.12 |
|
411,955.32 |
办公设备 |
131,294.55 |
20,698.26 |
|
151,992.81 |
合计 |
483,711.75 |
80,236.38 |
- |
563,948.13 |
4.应付款项
|
期初数 |
期末数 |
合计 |
2,103.83 |
932.72 |
其中: |
|
|
公积金 |
-1,108.00 |
-340.00 |
个所税 |
1,086.03 |
58.22 |
社保费 |
2,147.80 |
1,214.50 |
其他 |
|
|
救助站 |
-22.00 |
|
合计 |
2,103.83 |
932.72 |
5.应交税金
|
年初数 |
年末数 |
营业税 |
959.50 |
|
城建税 |
67.11 |
|
河道税 |
9.60 |
|
教育费附加 |
28.79 |
|
合计 |
1,065.06 |
0.00 |
6.净资产
类别 |
期初数 |
本期增加 |
本期减少 |
期末数 |
(1)非限定性净资产 |
-247,363.57 |
111,665.03 |
|
-135,698.54 |
(2)限定性净资产 |
891,707.63 |
|
|
891,707.63 |
合计 |
644,344.06 |
111,665.03 |
|
756,009.09 |
7.收入
|
项目 |
上年累计 |
本年累计 |
|
非限定性 |
限定性 |
合计 |
非限定性 |
限定性 |
合计 |
|
收入合计 |
1,419,039.62 |
|
1,419,039.62 |
1,702,213.98 |
|
1,702,213.98 |
其中: |
政府补助收入 |
|
|
|
550,000.00 |
|
550,000.00 |
|
提供服务收入 |
1,412.056.00 |
|
1,412,056.00 |
1,150,000.00 |
|
1,150,000.00 |
|
捐赠收入 |
1,999.83 |
|
1,999.83 |
|
|
|
|
其他收入 |
4,983.79 |
|
4,983.79 |
2,213.98 |
|
2,213.98 |
8.费用
|
项目 |
上年累计 |
|
|
本年累计 |
|
|
|
非限定性 |
限定性 |
合计 |
非限定性 |
限定性 |
合计 |
|
收入合计 |
1,419,039.62 |
|
1,419,039.62 |
1,702,213.98 |
|
1,702,213.98 |
|
费用合计 |
1,589,455.33 |
|
1,589,455.33 |
1,590,548.95 |
|
1,590,548.95 |
其中: |
业务活动成本 |
1,168,836.20 |
|
1,168,836.20 |
1,217,606.35 |
|
1,217,606.35 |
|
管理费用 |
347,866.95 |
|
347,866.95 |
307,967.60 |
|
307,967.60 |
|
其他费用 |
72,752.18 |
|
72,752.18 |
64,975.00 |
|
64,975.00 |
五.现金流量情况说明
本服务社2011 年度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35,944.15 元,其中:
业务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92,265.26 元;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56,321.11 元。
六.重大资产减值情况的说明
无。
七.对外承诺和或有事项情况的说明
无。
八.接受劳务捐赠情况的说明
无。
九.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说明
无。
上海浦东新区阳光慈善救助服务社
二О 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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